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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双燕诉与告王东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双燕,王东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5012号原告孙双燕,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风,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双燕诉被告王东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双燕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双燕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双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