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平诉被告白亚杰、被告贾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平,白亚杰,贾静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民初字第5088号原告:何永平。被告:白亚杰。被告:贾静波。原告何永平与被告白亚杰、被告贾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树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亚杰、被告贾静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何永平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买楼于2015年5月26日之前分两次共计在原告处借款160000元,后多次用被告白亚杰工资偿还,截止2015年5月26日双方结算时,二被告已经偿还了70000元,仍欠原告90000元���款,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双方协商,二被告按月偿还剩余欠款,在二被告偿还4个月10000元欠款后,拒不偿还剩余欠款。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起按照月利2分支付利息款。被告白亚杰、被告贾静波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因买楼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5月26日双方结算时,二被告欠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其上载明“借据,一、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元),二、上款系13年买楼用,三、出资人:何永平,经办人:郭志民,四、还款方式:从15年6月始(14年11-15年5月已结清),用白亚杰工资卡偿还(但每月给白亚杰400元的生活费)如中途停止,按月原额的2%计息,五、每年出具之前要结账一次,从新立据。借款人夫妻白亚杰、贾静波,2015年5月26日”。二被告按照上述约定偿还4个月共计10000元借款后,拒不给付原告剩余欠款8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1枚、个人储蓄凭证4枚、汇款收据4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何永平提供的借据,能够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合法,被告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据履行偿还原告借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何永平主张自2015年10月起按照月利2分支付利息款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亚杰、被告贾静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洪发欠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起按照月利2分给付利息款,至执行终结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二被告承担。剩余900元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苗树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白宝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