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笫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三红、河南省生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三红,河南省生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笫1171号申请人河南省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段鹏礼,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三红。被执行人河南省生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张成鑫,经理。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三红、河南省生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金初字笫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刘三红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450000元、利息125991.32元(息止2014年4月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780元、执行费8207元,被执行人河南省生鑫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