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恩刚、王恩成与王文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刚,王恩成,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恩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王文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隆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执行申请人王恩刚、王恩成与被执行人王文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由被告王文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将堆放在本案诉争道路上的石头等障碍物清除,恢复该道路通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文成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缴纳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成于2015年12月1日自动将其堆放在道路上的石头等障碍物清除,恢复了道路通行,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至此,案件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晓明执行员 李 孝执行员 张光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