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津捷豪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光电新雨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捷豪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光电新雨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10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捷豪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重庆街75号(长青大厦)1502G室。法定代表人孙胜利,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光电新雨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3-1516号。法定代表人刘慧。本院在执行天津捷豪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光电新雨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785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单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滨塘民初字第78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曾小雷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