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字第00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阳与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薛学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阳,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薛学芳,XX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字第00569号申请执行人:刘阳,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安徽永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学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学芳。被执行人:XX昌,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涉嫌刑事犯罪,其财产现无法拍卖变卖,且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3)泗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幼书代理审判员 王谦成代理审判员 袁金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