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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执字第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雨城与何海宽抚养费纠纷普通执行何雨城与何海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348-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被执行人:何某乙。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与被执行人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茂高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何某乙每月支付何某甲抚养费600元给其法定代理人陈某代管代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房产、国土、银信、工商、车辆管理等有关部门,没发现被执行人何某乙有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陈 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