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宁萍与张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萍,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刘宁萍,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张志,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刘宁萍申请执行张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除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志与案外人陈杰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及地下室查封外,被执行人张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张志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刘宁萍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22150元,执行费32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