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长春润鼎顺经贸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长春润鼎顺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万龙建筑门窗有限公司,长春市吉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9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润鼎顺经贸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20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王贺。被执行人长春市万龙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凤侠。被执行人长春市吉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万龙北斗星城C-3幢507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殿均。被执行人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花园20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庆龙。被执行人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万龙花园小区20号楼。法定代表人李芹。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春润鼎顺经贸有限公司、长春市万龙建筑门窗有限公司、长春市吉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9850-2985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翰森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