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59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吉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吉财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5955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朝阳居委办事处一组。法定代表人朱孝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念,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吉财,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吉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本院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胡吉财的地址未能妥投,也未提供胡吉财的其他确定地址,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全部退还给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大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