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马维龙与李春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龙,李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马维龙,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农安县。被执行人李春福,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地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马维龙与被执行人李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的(2008)吉农民初字第0145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春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维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春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维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春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维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农安县人民法院(2008)吉农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