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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民终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孝强与三台县人民政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孝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25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孝强,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5日,住四川三台县。上诉人刘孝强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342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1983年退役,其档案被芦溪镇干部提走后一直无下落,导致上诉人无法评定伤残等级,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判决由三台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孝强主张的是退役人事档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利军审判员  王贵立审判员  欧阳晓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