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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贾福保与浮建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福保,浮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037号申请人贾福保。被执行人浮建设。关于贾福保申请执行浮建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刘国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燎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