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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执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奇与褚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奇,褚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姑苏执字第02377号申请执行人张奇,男,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褚晔,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张奇与被告褚晔、苏州市星趣数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褚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张奇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被告苏州市星趣数码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褚晔向原告张奇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3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褚晔在查询银行无较大额度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登记信息,在本市市区、相城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均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福根审 判 员  厉 峰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