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丰岛株式会社与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岛株式会社,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丰岛株式会社(Toyoshima&Co,Ltd),住所地日本国爱知县名古屋市中区锦二丁目15番15号。法定代表人丰岛半七(HanshichiToyoshima),社长。委托代理人刘凌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永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密市醴泉街道蔡家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万前,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丰岛株式会社(Toyoshima&Co,Ltd)与被执行人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潍民认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丰岛株式会社(Toyoshima&Co,Ltd)与被执行人锦昉棉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高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