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3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三庭与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民三庭,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3148-2号申请执行人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张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军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账号:10×××00)的存款人民币1846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合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