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李某某,男,1934年7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1943年7月3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的准确地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金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