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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7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天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天兵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7693号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志文,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天兵,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集团成都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与被告袁天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绿地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苟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