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秀生拖欠诉讼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897号移送单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住所永安市南山二路66号。被执行人王秀生,男,196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拖欠本案诉讼费用550元和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