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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隋风华与隋江峰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风华,隋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273号申请执行人:隋风华被执行人:隋江峰上述双方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50000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1000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40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海执字第127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江波审判员 :杨东学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 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