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鹏鹏、牛盈盈与荀亮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鹏,牛盈盈,荀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曲阳县人民法院河北省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322-1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鹏,农民。申请执行人牛盈盈,农民。被执行人荀亮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鹏鹏、牛盈盈与被执行人荀亮红为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石广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