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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东峰与临西县大刘庄乡来店泰鑫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西县大刘庄乡来店泰鑫砖厂,刘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西县大刘庄乡来店泰鑫砖厂,住所地临西县大刘庄乡来店村。法定代表人蔺秀荣,该砖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东峰,农民。上诉人临西县大刘庄乡来店泰鑫砖厂因与被上诉人刘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西县大刘庄乡来店泰鑫砖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临西县大刘庄乡来店泰鑫砖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新戈审判员  秦一臣审判员  何秀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勇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