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8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姬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某,姬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8352号原告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马某。被告姬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姬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某、姬某某、张某某的起诉。已交案件受理费27580元,退还原告榆林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朱爱琳审 判 员 李长鹏人民陪审员 杨高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