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执字第0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崔永乐与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乐,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2127号申请执行人崔永乐,男,满族,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岱秀,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崔永乐与被执行人沈阳天择彩色广告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沈劳人仲字(2015)73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永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南执字第02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高新泽执行员 李世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