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2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殿格、董发贞、董发占、董殿杰、董发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董殿格,董发贞,董发占,董殿杰,董发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547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特别授权),该陶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董殿格,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董发贞,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董发占,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董殿杰,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董发兵,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董殿格、董发贞、董发占、董殿杰、董发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董殿格、董发贞、董发占、董殿杰、董发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