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徐飞、张思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张思容,徐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35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011-6。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宿舍。委托代理人崔利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思容,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徐飞,男,199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张思容、徐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85元。本院于2015年11月2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劲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恩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