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证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433号申请人: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绿色家园4幢-9号。法定代表人:沙建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中路205号。本院在审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大连华富船务有限公司、大连欧兰特物流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向被申请人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提取《海上适拖证书》(编号843277460)复印件以及相关方申请该证书时提交的有关资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常州市奥海航运有限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二、向被申请人中国船级社江阴办事处提取《海上适拖证书》(编号843277460)复印件以及相关方申请该证书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12月20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万 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学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