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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其志与胡茂伦、李升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志,胡茂伦,李升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19号原告:吴其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胡茂伦,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升保,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吴其志与被告胡茂伦、李升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其志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其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元,减半收取215.50元,由原告吴其志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