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其志与胡茂伦、李升保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其志,胡茂伦,李升保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719号原告:吴其志,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胡茂伦,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李升保,男,194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吴其志与被告胡茂伦、李升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其志于2015年1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其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其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元,减半收取215.50元,由原告吴其志负担。审判员 郑守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