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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孙晓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孙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法定代表人屠煜林。被执行人孙晓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孙晓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31098.80元及利息,未受偿人民币331098.8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莲执民字第2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付巍巍执行员  蓝天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