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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杜跃龙、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跃龙,李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杜跃龙,男,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新干县,被执行人李新华,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申请执行人杜跃龙与被执行人李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新华未履行本院(2015)井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跃龙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新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新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跃龙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李新华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14690元,全部未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杜跃龙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 长  张恒飞代理审判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汪金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