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38号原告付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