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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638号原告付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秦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