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吐中刑假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袁中文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中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吐中刑假字第18号罪犯袁中文,男,汉族,一九七一年九月五日出生,陕西省华县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五日作出(2013)哈市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中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3)哈中刑终字第00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吐鲁番监狱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提请假释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华县司法局同意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管理,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吐鲁番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做到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在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三课”学习,态度端正,能够认真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课考试成绩均在良好以上。在劳动方面,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尤其是在监区完成生产转型后,该犯能够及时调整心态,对新分配的岗位及时适应,努力学习新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操作水平,积极参加劳动,能够服从民警的各项劳动安排,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于二○一五年上半年获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二○一五年二月、七月获季度表扬二次。上述情况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记录表》、《社会调查意见书》、旁证材料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监纪,按时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较为突出,确有悔改表现,且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有二年三个月,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规定,罪犯袁忠文的情况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中文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小       龙审 判 员 王       纳       新代审判员 侯       天       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热依汗古丽·艾合买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