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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商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郝敬林、孟祥品、孟祥运、孟祥芝、伊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郝敬林,孟祥品,孟祥运,孟祥芝,伊宁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2609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宗轲,陶庙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郝敬林,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孟祥品,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孟祥运,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孟祥芝,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伊宁宁,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郝敬林、孟祥品、孟祥运、孟祥芝、伊宁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郝敬林、孟祥品、孟祥运、孟祥芝、伊宁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付海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