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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赵绍会、李春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赵绍会,李春荣,王蒙,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165号。负责人毛立国,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志勇,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职工。被告赵绍会。被告李春荣。被告王蒙。被告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村南。法定代表人王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诉被告赵绍会、李春荣、王蒙、昌黎县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6元,减半收取218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立国代理审判员  袁慧利代理审判员  范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