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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彦诉被告韩虎、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彦,韩虎,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韩红彦,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住顺平县腰山镇北伍候村,身份证号:132426197101149827被告韩虎,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满城区石井乡尉公村。身份证号:130621197404051337被告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石井乡尉公村。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彦诉被告韩虎、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红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红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