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韩红彦诉被告韩虎、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红彦,韩虎,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883号原告韩红彦,女,汉族,1971年1月14日生,住顺平县腰山镇北伍候村,身份证号:132426197101149827被告韩虎,男,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满城区石井乡尉公村。身份证号:130621197404051337被告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满城区石井乡尉公村。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红彦诉被告韩虎、满城县辉达牧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红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红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红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