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恒、贺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恒,贺彩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撰稿人:签发人: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文。委托代理人:李桂生,男。被告:陈志恒,男。被告:贺彩虹,女。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恒、贺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伟荣审判员 林文广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蓝梦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