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志恒、贺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恒,贺彩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撰稿人:签发人: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锦文。委托代理人:李桂生,男。被告:陈志恒,男。被告:贺彩虹,女。本院审理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志恒、贺彩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广东龙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伟荣审判员  林文广审判员  肖吉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蓝梦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