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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马义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马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被执行人马义光。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马义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项465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一套房产及车辆均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虽有多套房产及车辆均被其他案件多次查封或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将被执行人马义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泉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志刚执行员  王 锋执行员  于海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荣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