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法执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唐冬红与陈辉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冬红,陈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507-1号申请执行人唐冬红,农民。被执行人陈辉广,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陶 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