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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银鑫水晶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银鑫水晶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开发区建设一路66号华瑞中心1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李诚,董事长。被执行人潍坊银鑫水晶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888号泰华领域1楼918室,现有地址为潍坊市寒亭区生态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褚宗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先临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银鑫水晶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潍坊银鑫水晶镜业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魏文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成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