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民一终字第04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与王翠琴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4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号***室。经营者:XX。委托代理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琴。委托代理人:胡钧,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与上诉人王翠琴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与王翠琴就本案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以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对和解协议确定的款项已由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向王翠琴履行完毕,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纠纷无其他任何争议。2015年12月1日,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与王翠琴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且均表示不再申请对原审判决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与王翠琴就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事项以及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对和解协议确定的款项已由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向王翠琴履行完毕,双方确认之间的劳动纠纷无其他任何争议。现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与王翠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与王翠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合肥庐阳区祖满奶茶店负担5元,王翠琴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思审判员  沈静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晶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