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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国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682号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春雨,系理事长。被告:杨国利,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国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一夫人民陪审员  刘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