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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与李晓静、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李晓静,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被执行人李晓静,地址新立镇康甲村1组。被执行人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繁荣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柏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申请执行李晓静、吉林省亿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行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