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杜某甲、林某等与杜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林某,杜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杜某甲。原告林某。被告杜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林某诉被告杜某乙民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甲、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甲、林某承担。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