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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杜某甲、林某等与杜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林某,杜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杜某甲。原告林某。被告杜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林某诉被告杜某乙民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甲、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某甲、林某承担。审判员  郑远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明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