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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严志强与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严志强,男,汉族,1963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碧水徽城项目部,负责人豆宝玉)。法定代表人:张志强,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路760号。申请执行人严志强和被执行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陇民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及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徽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严志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徽县城关镇南桥头碧水徽城商住楼3单元14层E户型面积113.25平方米住宅房一套、1单元15层E户型1-1505住宅房一套及位于徽县城关镇南桥头碧水徽城临街门面房信用社靠北105铺门面房(靠哈撒尼蛋糕房隔出的两间,面积90平方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标的已到位,房屋已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严志强所有,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砌墙的材料、人工等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二、申请执行人严志强和被执行人甘肃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三、本案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予审 判 员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