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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赵军伟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赵军伟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3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住所地平顶山市。负责人张延庆,行长。被告赵军伟,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赵军伟银行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撤诉申请属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