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鑫垚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鑫垚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943号原告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19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新,董事长。被告沈阳鑫垚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南台一路26-3-303。法定代表人孙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鑫垚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清源电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冉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