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xx,达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43号原告武xx,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x,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达xx,男,汉族,农民。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生一女达奥蕾,婚后原被告同去上海浦东打工。2011年7月,被告外出未归,至今杳无音讯,分居已达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依法判决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xxx未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的事实;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婚生女达奥蕾身份的事实;底店服务区下沟村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撤诉裁定书,证明原告起诉又撤诉并未和好的事实。本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到如下证据:被告之父达高潮笔录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事实相符,应予认定。对本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无异议。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11月,原告xxx与被告xxx认识订婚,2007年1月23日,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8月生一女xxx,婚后俩人同去上海浦东打工。2011年7月,被告从上海浦东租住地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有结果。2015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后撤诉,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出外打工,离家出走,至今不与原告联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分居已达四年,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应予准许。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抚养孩子,应予许可,被告应付给抚养费,享有探望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xxx与被告xxx离婚。婚生女达奥蕾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15年12月起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300元,每年年底前付清当年抚养费直至孩子十八岁止。被告有权探望孩子,原告应提供探望便利。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含荣审判员 刘永强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忠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