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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一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李苓与于淑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苓,于淑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一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苓。被执行人:于淑苓。本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2015年6月4日中止执行,2015年7月29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0040元及利息,诉讼费26元,执行费另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恢一字第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乃  明执行员 张  长  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