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杨良、许带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杨良,许带娣,杨抗﹐,杨月珍,杨舒华,杨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陈辉德,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世晓﹐女,糸该行资产管理员。被执行人杨良。被执行人许带娣。被执行人杨抗﹐男。被执行人杨月珍。被执行人杨舒华。被执行人杨斗妹。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良、许带娣、杨抗、杨月珍、杨舒华、杨斗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岀的(2015)茂电法民一初字笫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良、许带娣、杨抗、杨月珍、杨舒华、杨斗妹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不予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查明的相关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7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何 川审判员 谭以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何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