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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申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等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大欣,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珍,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号。负责人:焦世经,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阳,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国民,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号钢铁数码港***号。法定代表人:许付营。再审申请人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南京伟亚钢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商终字第0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山东鲍德翼板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敏审判员  方金刚审判员  曾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琪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